沈阳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SAC,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97年1月,是由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沈阳行政区域内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作为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唯一的仲裁机构,本会始终秉持“公平公正,沈阳仲裁”的核心理念,致力于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保驾护航。
本会第三届仲裁员聘期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沈阳仲裁委员会章程》《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四届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与聘期
本次选聘面向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人士开放。本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案件特点及专业领域分布,确定选聘规模与结构,并秉持择优原则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遴选。每届聘期五年。
二、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相应任职资格要求:
(一) 基本条件
1.政治素养与道德品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仲裁事业,具有公益心和奉献精神。
中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拥护“一国两制”方针,爱国守法,支持国家统一。
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申请人应认同一个中国原则,对华友好,信誉良好。
2.专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证据规则、本会《仲裁规则》等处理案件。
3.职业素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注重效率,明察善断,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能独立组织审理并制作裁决书。
4.时间与精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充足时间投入仲裁工作。
5.年龄要求。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即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经验丰富、多次担任本会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且办案效果显著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70周岁(即195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6.特定人员要求。公职人员申请担任仲裁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离任法官需原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7.职业道德要求。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记录。
(二) 任职资格(需满足以下任一类别要求)
1. 仲裁从业者:
(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从事民商事仲裁工作满8年。
2.执业律师: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3)具有丰富的诉讼或者仲裁业务经验;
(4)在律师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
(5)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记录;
(6)能够胜任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工作。
3.曾任法官:
(1)曾担任法官满8年;
(2)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或者研究工作;
(3)信誉良好,业务精湛,曾担任审判长或者副庭长及以上职务者优先;
(4)退休或者离开审判工作未满3年,或者退休、离职后一直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其他法律实务工作。
4.法律教研工作者:
(1)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部分杰出人士可适当放宽专业领域);
(3)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实务经验。
5.经济贸易等专业领域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经验丰富,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3)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虽无高级职称但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持有本领域高水准执业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精通行业政策、技术规范与交易惯例。
6.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
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担任处级或者部门中层以上职务,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8年,经验丰富。
(三) 优先选聘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选聘:
1.熟悉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纠纷处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2.熟悉投资、金融及公司治理领域纠纷处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3.服务于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数字贸易专业人士;
4.中央企业,省属、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精通法律与实务的企业法务负责人;
5.曾获仲裁机构优秀仲裁员等荣誉称号者;
6.热心公益调解事业,担任本会调解员,积极参与支持仲裁与争议解决发展的公益活动并成效显著者;
7.熟悉涉外纠纷处理,能够熟练使用英语、俄语、韩语、蒙语、日语、法语等语种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决书的能力,具有实务经验(具有相关小语种资质证明者请一并提供)。
(四) 续聘条件
第三届仲裁员续聘,除应符合上述相应标准外,本会将综合考量其聘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续聘:
1.经通知,长期无故缺席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
2.未有效履行仲裁员职责,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
3.存在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4.多次被当事人有理投诉,或者所承办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且负有主要责任;
5.在履职考评中,于勤勉敬业、道德操守、专业能力等方面多次受到负面评价;
6.明显不具备办案能力,或者无法保证办案时间和精力;
7.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及仲裁员规模调整需要;
8.违反《仲裁员守则》规定,情节较为严重;
9.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下载并填写《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登记表》(附件1)。
随《申请登记表》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适用)、律师执业证书(如适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职证明、主要学术成果证明、符合优先条件的相关证明等。
申请表下载:
方式一:登录沈阳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yzcb.shenyang.gov.cn),在首页左侧“仲裁须知”栏目下获取;
方式二:点击本文底部链接下载。
(二)审核
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申请材料填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或者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的,视为不合格申请。
(三)公示
经本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拟聘人选后,向社会公示。
(四)聘任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本会颁发聘书,列入《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请确保纸质材料、电子材料于同一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寄达或者送达至沈阳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
1.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材料;
2.确保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3.《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登记表》中300字“个人简介”非常重要,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请认真填写;
4.请提供不低于1280*1280像素的二寸工作照一张。
(三)已在册仲裁员
第三届仲裁员无需重新申请。最终聘任结果以本会公布的第四届《仲裁员名册》为准。
(四)结果通知与材料处理
未被聘任者,本会不再另行通知。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恕不退还,本会将予以严格保密。
(五)提交方式
1.纸质材料邮寄/递交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1号沈阳仲裁委员会(邮编:110000);收件人:张秘书。
2.电子材料提交邮箱:syac82726898@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仲裁员申请表+姓名”。
五、联系方式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1号
联系人:张秘书
联系电话:+86-024-22843586
六、其他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沈阳仲裁委员会所有。
本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仲裁员选聘工作。诚邀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加入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队伍,共襄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沈阳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