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仲
China ShenyangArbitration Commission沈阳仲裁委员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18日正式组建,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常设机构,也是沈阳行政区域内唯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机构内设立案部、审理部、案监部、综合部、沈阳国际仲裁院(沈阳国际调解中心)、沈阳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徳产业园知识产权仲裁院)等部门,拥有来自国内外的法律、经济、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资深专家仲裁员。沈阳仲裁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根据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规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当事人可了解仲裁员基本情况、教育背景、专业特长及经历等详细资料。仲裁员入职后,需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如有应回避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设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或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为仲裁庭提供法律咨询,力保案件的公正裁决。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示范条款
如果您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请别忘了在合同中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补充书面协议,我们热忱欢迎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选择沈阳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为此,特向您推荐沈阳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程序较诉讼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可以选择仲裁员以及如何开展、终止仲裁程序,可以选择是否开庭审理。仲裁是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化解民商事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仲裁过程中,作为裁判的“第三人”通常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可适应案情复杂、科技含量高、法律问题新等情况,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备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执行力,确保了现代纠纷解决高效率、快节奏的需求。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在170余成员国、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