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息,提高仲裁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加强社会各界对仲裁工作的了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正、阳光维权服务,不断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职能,编制本指南。
公开目录
一、工作机构信息
二、受案范围
三、民商事仲裁案件申请仲裁须知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庭纪律
六、仲裁流程
一、工作机构信息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民商事仲裁案件受理咨询电话:024-22707800
传真:024-22877482
其他联系方式:沈阳仲裁办(微信公众号、沈阳营商小程序)
二、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民商事仲裁案件申请仲裁须知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